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41-2号原告朱小奎,系河北省文安县永升活动板房厂业主。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燕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徐雪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奎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小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00元,由原告朱小奎负担。
审 判 长 李鉴心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栋
人民陪审员 李四德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