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13号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芳,男。被告张斌。
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以被告张斌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雪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琼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