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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刑初字第192号

王世玲、刘国立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王世玲,刘国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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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宛龙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玲,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国立,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族,初中毕业,个体,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玲、刘国立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卫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玲、刘国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王世玲、刘国立在没有任何烟草运输、专卖手续的情况下,从平顶山一个自称为“小崔”(另案处理)的手中购买18件900条红旗渠牌假烟。经南阳市信臣路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批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烟,价值5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世玲、刘国立的供述,价格鉴定、质量检测报告,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世玲、刘国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王世玲、刘国立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世玲、刘国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王世玲、刘国立在没有任何烟草运输、专卖手续的情况下,从平顶山一个自称为“小崔”(另案处理)的手中购买假冒注册红旗渠商标的假烟共18件900条(其中“天行健”500条,“银河之光”400条)。当行至南阳市卧龙区坡桥村��王庄附近,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烟,经南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价值鉴定,该批假烟的同类卷烟零售价值为5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世玲、刘国立的供述;南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书、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测报告;被告人身份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赃物指认照片;南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及证明。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出示、庭审质证,被告人王世玲、刘国立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玲、刘国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等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世玲、刘国立的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世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国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梅振焕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