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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催字第1号

山东瑞泰皮革有限公司、姜玉芹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山东瑞泰皮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催字第1号

申请人:山东瑞泰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淑华。申请人山东瑞泰皮革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30005123085015,出票时间2012年9月26日,出票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黄田支行,收款人德州兴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背书人、持票人均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8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瑞泰皮革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申请人山东瑞泰皮革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益群

审 判 员  应云侯

代理

审判员  孔孜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