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催字第1号
申请人:山东瑞泰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淑华。申请人山东瑞泰皮革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30005123085015,出票时间2012年9月26日,出票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黄田支行,收款人德州兴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背书人、持票人均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8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瑞泰皮革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申请人山东瑞泰皮革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益群
审 判 员 应云侯
代理
审判员 孔孜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