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海法保字第8号申请人王宝官,男,汉族,1954年4月15日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荆州市天利江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87号(港航局一楼)。法定代表人李本利,总经理。申请人王宝官以其于2012年2月20日受聘担任被申请人所属“天利28”轮船长,但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自2012年7月份之后的工资合计213,000元(人民币,下同)未付为由,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3,000元或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天利28”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价值213,000元的担保。申请人为其申请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王宝官的诉前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3,000元或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天利28”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213,000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瑞云
审 判 员 陈水柱
代理
审判员 曾大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鑫淼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第二十八条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七十六条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