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288-2号
原告:来洪标。
委托代理人:林光耀,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燕。
原告来洪标与被告董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起诉称:2013年1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张亚苏、被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由被告作为担保人,案外人张亚苏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但案外人张亚苏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被告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董燕立刻归还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损失7000元。在审理中,
本院查明:本案借款人张亚苏因涉嫌集资诈骗已于2013年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立案侦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来洪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严学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