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乙。
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甲、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4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又于2013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曹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曹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莉莉
审判员 刘 琪
审判员 崔志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婉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