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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88号

曹某与宋某甲、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曹某,宋某甲,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乙。

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甲、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4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又于2013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曹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曹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莉莉

审判员  刘 琪

审判员  崔志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婉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