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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雨江,东阿姚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某甲,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雨江,被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初,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贾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打骂我,我多次回娘门,被告书写了保证书,我被说劝接回。回去后,被告便忘记了保证书的承诺,又打我,迫使我在2012年12月4日被打回娘门至今。我与被告无和好之言,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抚养费自负。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一、我与原告结婚七年来,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从未发生过大的矛盾及纠纷,偶然发生点小的摩擦纯属家庭琐事。二、离婚致家庭破裂,势必给家庭经济上、对家庭成员的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失,对孩子的教育成长极为不利。为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贾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有时发生矛盾,被告曾于2012年9月14日向原告书写了保证书一份,内容主要是保证不再打骂原告,好好过日子。之后,原、被告之间又产生了矛盾,并于2012年12月4日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保证书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业经当庭审查质证,均已记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因双方分歧较大,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决定原、被告的婚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六年多,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男孩,应该建立了很深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及家庭事务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这也是很正常的。原告称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二人因矛盾分居时间较短,且被告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夫妻双方应当本着尊重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多做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只要双方各自改正缺点,多为孩子着想,多为对方和家庭着想,共同为建立幸福家庭努力,和好并非无望。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云人民陪审员  尹承杰人民陪审员  张召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