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冯建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冯建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488号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郑汴路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赵忠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飞,该公司职员。被告冯建军。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建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可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3月2日签订《服务协议》一份,期限为四年,协议约定被告将其自有的车牌号为豫A×××××挂豫A×××××的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原告为被告代办车辆手续,被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告应为车辆投保保险,并及时参加车辆的年检审验;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应及时将车辆从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协议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既不续签服务协议、缴纳服务费用,也不将车辆从原告名下过户,现该车仍登记在原告名下,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故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将豫A×××××挂豫A×××××号车辆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冯建军名下。被告冯建军未答辩。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2007年3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将车辆过户。被告冯建军未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冯建军未提交证据。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3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一份,其主要内容为:被告冯建军同意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挂豫A×××××号车辆登记在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自愿选择接受原告服务并严格遵照协议约定执行;该豫A×××××挂豫A×××××号车辆产权归被告冯建军所有,并拥有车辆的完全、独立的经营权及收益权,原告仅为车辆的名义登记人,对此车不经营、不受益;原告为被告代办车辆手续、保险等;服务费标准为260元/月;服务期限为四年即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服务期限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双方未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则被告应当在服务期满后一个月内将此车所有手续归还原告,并将车辆过户走,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称被告服务费交纳至2010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3月2日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双方未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则被告应当在服务期满后一个月内将车辆从原告名下过户迁出,现双方约定的服务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与原告续签《服务协议》,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解除条件已成就,被告冯建军应依约将车辆从原告名下迁出。但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办理过户登记,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变更登记,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的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限期将豫A×××××挂豫A×××××号车辆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冯建军名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冯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将豫A×××××挂豫A×××××号车辆从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过户至被告冯建军名下。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被告冯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