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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李某,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杨某,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支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