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李某,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杨某,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支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