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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1874号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养民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麻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