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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刑执字第00076号

白雄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白雄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刑执字第00076号罪犯白雄花,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雄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雄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陕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0年7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2年10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罪犯白雄花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17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雄花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17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白雄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白雄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32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贾黎明

代理

审判员  杨宗信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亚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