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袁XX,男,1979年10月22日,汉族,住桂林市西城路XX号X-X房被执行人桂林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XXX法定代表人于XX,董事长。申请人袁XX依据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象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桂林市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54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桂林市XX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件较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统一立案执行。受理案件后,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桂林市XX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和设备,拍卖得款1亿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提请市中院、区高院同意,制定了债权分配方案。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桂林市XX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和设备,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执行款109000元,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桂林市XX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象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未执行标的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象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马竹波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