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56-2、557-2、559-2号原告马壮。原告李义海。原告青州市方圆氮化硼厂。被告杨坤。被告临朐县顺和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556-1、557-1、558-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杨坤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后,本车实际车主王兴宝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00000元,现被告向本院申请对事故车辆变更强制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坤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施救中心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继续查封该车辆,允许适用,不得私自买卖、抵押。
审判员 臧传英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