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薛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某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陶某,该中心主任。
被告杨某原告某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与被告为有限电视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某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冯延寿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