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王书聪。被执行人即墨市田横镇黑石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书聪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田横镇黑石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4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并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4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王冬梅
审判员 柳永才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