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847号罪犯张桂明,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宝刑再初字第2号判决,以被告人张桂明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五个月零二天。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3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桂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罚金人民币25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3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琳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周吉成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