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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89号

张俊朋诉张洪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俊朋,张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89号

原告:张俊朋,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洪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朋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俊朋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朋负担。

审判员  姜相恩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