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席某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鹏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