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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0625号

刘建金与王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金,王绕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0625号

原告:刘建金,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王绕,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金诉被告王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金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建金负担。

审判员  朱秀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度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