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0625号
原告:刘建金,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王绕,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金诉被告王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金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建金负担。
审判员 朱秀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度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