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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执字第501号

侯水成与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水成,邵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侯水成,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建波,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侯水成与被执行人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侯水成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邵建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