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侯水成,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建波,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侯水成与被执行人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侯水成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邵建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