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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14号

杜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14号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樊丹、张彦光,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侃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