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池州市大元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大元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211-2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大元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池州市大元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879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志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