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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先祥与被上诉人毕延辉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先祥,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延辉,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毕晓辉,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先祥因与被上诉人毕延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1603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先祥,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毕延辉的委托代理人毕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余多成审判员  李晓峰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洋—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