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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139-1号

庞京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子豪,学生。被执行人张英俊,学生,被执行人张斌(系张英俊的法定代理人),农民。系张英俊父亲。被执行人董静(系张英俊的法定代理人),农民。系张英俊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斌、董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25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静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锡友

审判员  杨德宝

审判员  吕永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文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