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233号原告王国萍。委托代理人何亚军。被告吴斌。委托代理人丁宁。被告王玉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五一路3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萍与被告吴斌、王玉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萍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萍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国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司荣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