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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62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62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诚朴路东建材原矿山机机械厂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助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