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洪,男,壮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人班志根,男,壮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人黄明闪,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谭永婵,女,壮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陆毅,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明光,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罗仁秀,女,壮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班言宽,男,壮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农雷,男,壮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人卢吉存,男,壮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黄明闪、谭永婵、罗仁秀、班言宽、农雷、卢吉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云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黄明闪,被告人谭永婵及其辩护人陆毅、黄明光,被告人罗仁秀、班言宽、农雷、卢吉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间,被告人班志根、王明洪、农雷、班言宽共同购买六台自动麻将机,放在被告人王明洪家招引赌客前来赌博,并用扑克牌以“迷十”(一种赌博方法)进行赌博。自2012年10月上旬至2012年11月5日间,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黄明闪、谭永婵、罗仁秀、班言宽、农雷、卢吉存在被告人王明洪家一楼内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2年11月5日,公安人员将正在聚赌的30余人当场抓获,并缴获相关赌资、赌具。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农雷于2012年11月13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班某平、黄某祥、农某梅、王某军、班某伍、班某伟、卢某齐、韦某利、陆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班志根、王明洪、卢吉存、罗仁秀、谭永婵、黄明闪、农雷、班言宽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班志根、王明洪、卢吉存、罗仁秀、谭永婵、黄明闪、农雷、班言宽归案情况说明;(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7)扣押物品清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黄明闪、谭永婵、罗仁秀、班言宽、农雷、卢吉存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黄明闪、谭永婵、罗仁秀、班言宽、农雷、卢吉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谭永婵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谭永婵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被告人谭永婵能当庭自愿认罪,应对被告人谭永婵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被告人班志根、王明洪、农雷、班言宽共同出资购买六台自动麻将机,并放置在被告人王明洪家一楼作为赌博用具,招引赌客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收取台费渔利。自2012年10月上旬至2012年11月5日间,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黄明闪、谭永婵、罗仁秀、班言宽、农雷、卢吉存还不定期的组织赌客在王明洪家负一楼用扑克牌玩“迷十”(一种赌博方法)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明洪负责记账,被告人班志根负责拿钱管钱,被告人农雷、班言宽、卢吉存、黄明闪、罗仁秀、谭永婵分别参与赌场看场、“抽水”(从赌局中提成作为利润)、拉赌客及参赌等,期间八被告人并将所收取非法利润进行分赃。2012年11月5日l6时30分,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正在聚赌的30余人当场抓获,并缴获相关赌资、赌具。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农雷于2012年11月13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黄明闪、班言宽、农雷、卢吉存将其非法所得分赃款项各人民币5500元退缴。被告人谭永婵、罗仁秀将其非法所得分赃款项各人民币2500元退缴。上述事实,有庭审中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黄明闪、谭永婵、罗仁秀、班言宽、农雷、卢吉存的户籍证明;证人班某平、黄某祥、农某梅、王某军、班某伍、班某伟、卢某齐、韦某利、陆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农雷、班言宽、谭永婵、罗仁秀、黄明闪、卢吉存的供述;被告人班志根、王明洪、卢吉存、罗仁秀、谭永婵、黄明闪、农雷、班言宽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于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黄明闪、谭永婵、罗仁秀、班言宽、农雷、卢吉存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经营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明洪在本案中起到提供场地、管理非法所得帐目、组织指挥等分工,被告人班志根负责管理非法所得钱款、组织指挥等分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黄明闪、农雷、班言宽、谭永婵、罗仁秀、卢吉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农雷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班言宽、卢吉存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黄明闪、谭永婵、罗仁秀、班言宽、农雷、卢吉存均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永婵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明洪、班志根、黄明闪、谭永婵、罗仁秀、班言宽、农雷、卢吉存认罪态度较好,均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明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班志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黄明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谭永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罗仁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班言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农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卢吉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王明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班志根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黄明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被告人谭永婵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三、被告人罗仁秀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四、被告人班言宽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五、被告人农雷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六、被告人卢吉存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海舟
审 判 员 王秀芬
人民陪审员 陆善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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