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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楚民初字第94号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9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7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院青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