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9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7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院青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