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41-1号
申请人:程乃珍,女,193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发连成养殖场院内)。
委托代理人:程茂耐。
被
申请人:马玉祥,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马玉龙,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兴达公司院内)。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禹民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马玉祥、马玉龙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程茂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体育路2号蓝天花园小区8号楼2-X-X(房地权蚌私字第1XXXX4号)商品房一套。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二、解除对担保人程茂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体育路2号蓝天花园小区8号楼2-X-X(房地权蚌私字第1XXXX4号)商品房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 章青山
审判员 胡永文
审判员 王利鑫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