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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674号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赵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靖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宏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立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