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赵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靖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宏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立辉 来源:百度“”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赵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靖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宏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立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