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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郾民初字第1995号

李锦邦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锦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郾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李锦邦,男,汉族,1935年4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670号。负责人杨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锦邦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锦邦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锦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邦撤诉。本案诉讼费收取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锦邦承担。

审判长  罗文学

审判员  朱开元

审判员  徐发文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