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永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黄卫兴。原告赵波兰。委托代理人姚新梅,广西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福县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运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和,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汉博,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运林,永福县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传文,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付华东,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黄卫兴、赵波兰与被告永福县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韦国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6日、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3月14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代理
书记员黄伟师担任记录。原告黄卫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新梅,原告赵波兰的委托代理人姚新梅,被告永福县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和、胡汉博,被告蒋运林的委托代理人罗传文、刘付华东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3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位于永福县城迎宾路五里桥开发区龙珠新城G区第37号,规格5米×15米,用地面积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该建房用地每平方米单价为1600元,该宗地合计地价款120000元;被告负责龙珠新城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专指道路),排污、供水、供电设施由被告负责安装到原告的门面,接入户内由原告自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付给被告购地款120000元,并按被告的要求将税款5300.5元与其他25户的税款共计200000元存入永福县地方税务局帐户,之后该局给原告出具了税款为3660元的完税凭证。按合同约定被告应负责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排污、供水、供电设施由被告负责安装到原告门前,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将道路建好,也未安装排污、供水、供电基础施设到原告门前。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龙珠新城小区的道路建好,安装排污、供水、供电基础设施到原告门前;2被告返还原告多交的契税、印花税1640.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福县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领取本调解书的次日起三个月内(雨天除外),将龙珠新城小区的道路建好(平整土方由原告负责),安装排污、供水、供电基础设施到原告黄卫兴、赵波兰门前。
二、被告永福县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退还原告黄卫兴、赵波兰的税票(含发票)。
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被告各负担12.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韦国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黄伟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