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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桥民初字第33号

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民初字第33号

原告:邹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邹艳慧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惠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