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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01号

牟洪生、李秀兰与谢小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牟洪生,李秀兰,谢小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01号原告牟洪生。原告李秀兰。被告谢小为,被告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洪生、李秀兰与被告谢小为、被告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事项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