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芬,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张琼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洪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增,系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芬与被上诉人易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江法民初字第04590号民事判决,刘芬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琼元与被上诉人易洪梅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芬的委托代理人张琼元受刘芬的委托与对方和解并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芬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玲
审 判 员 罗登文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