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厉敏敏。
委托代理人:曹钢、郭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康明。
委托代理人:陈国杭。
上诉人厉敏敏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2)杭滨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厉敏敏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厉敏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厉敏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8元,由厉敏敏减半负担人民币2144元。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宇
审判员 陈艳
审判员 王宓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