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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171号

钱志龙与蔡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志龙,蔡国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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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71号

原告:钱志龙,农民。

被告:蔡国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志龙诉被告蔡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志龙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志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