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71号
原告:钱志龙,农民。
被告:蔡国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志龙诉被告蔡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志龙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志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
钱志龙与蔡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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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71号
原告:钱志龙,农民。
被告:蔡国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志龙诉被告蔡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志龙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志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