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国。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文栋。
原审
被告:章少华。
原审
被告:蔡贤汉。
上诉人张云国为与被上诉人温州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章少华、蔡贤汉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瓯梧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张云国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云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俏
审 判 员 潘海津
代理
审判员 陈学箭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胡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