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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执18号

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8-03-15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青0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47226P(1-1。

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306627。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青0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419034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9651.13元,自2017年1月2日起以欠付货款54190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76%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22.26元,由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48082.26元,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3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中,扣划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85339.94元(包含执行费57569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6027770.94元,缴纳执行费57569元。至此,该案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