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一初字第119-1号
原告:刘乐翠,农村居民。
被告:山东沁园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东演马村。
法定代表人:冯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凯,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翠与被告山东沁园茶业有限公司、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乐翠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货款及工程机械费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献红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