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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505号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505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窦丽凤,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诉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子香(被告妹妹),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韩树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相识时间不长就于1999年1月26日在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杨某某,现年13周岁。由于我与被告婚前彼此缺乏深入了解,匆忙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彼此缺乏沟通,经常冷漠相处。结婚后我们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吵架后经常殴打我,在2012年6月份,我与被告再次生气吵架,被告拿刀要杀死我,我已不敢再与被告生活在一起,我于2012年7月25日回娘家居住至今,从前我出于对家庭和孩子着想,一直对被告的行为一忍再忍,现在已经没有一点夫妻感情,我们的感情已破裂,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依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杨金祥随被告一起生活,我不出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首先孩子这么大了,没有夫妻感情怎么有的孩子?十几年夫妻不能没有感情,我不想让孩子受委屈,不想给孩子找后妈。原告说我们是草率结婚不对,她18岁就到我家,21岁才结婚,我村有很多人都能证明。婚后生育了孩子,到现在14岁,这么多年我对原告一直很好。2012年7月26日原告从我家走的,她走那天正是下雨,我刚出院几天,她还给家买的饭,之后原告就走了一直没回来。当天上午9点多给我发的短信,说半年后跟我离婚。她走后我去她家找过多次也没找到她。原告说我拿刀要杀死她,根本没有这回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认识后并共同生活,1999年1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很好,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阴历9月27日婚生一男孩杨某某,现上学读书,2012年6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便于同年7月25日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可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年之久,对双方各自的脾气、性格应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并非草率结婚。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也是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相互关心,互相理解,夫妻感情能够和好如初。现孩子正在上学期间,也应多为孩子成长着想,草率离婚对家庭和社会均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也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离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树仁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