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曹群,女,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潘科全,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群诉被告潘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群全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强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