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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279号

曹群诉潘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群,潘科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曹群,女,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潘科全,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群诉被告潘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群全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强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