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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562-1号

王志恩与荣成市上庄镇东涝村村委会经济补偿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恩,荣成市上庄镇东涝村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562-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恩,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上庄镇东涝村村委会。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之恩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上庄镇东涝村村委会经济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滕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