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兰亚茹,女,生于1990年2月6日。被执行人何宗世,男,生于1961年2月16日。被执行人何亮亮,男,生于1987年5月7日。关于兰亚茹诉何宗世、何亮亮健康权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何宗世、何亮亮共同赔偿兰亚茹各项经济损失2223.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当即履行。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223.28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陇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周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