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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148号

兰亚茹诉何宗世、何亮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亚茹,何宗世,何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兰亚茹,女,生于1990年2月6日。被执行人何宗世,男,生于1961年2月16日。被执行人何亮亮,男,生于1987年5月7日。关于兰亚茹诉何宗世、何亮亮健康权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何宗世、何亮亮共同赔偿兰亚茹各项经济损失2223.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当即履行。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223.28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陇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周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