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358号
原告:亓某某,男。
被告:阜阳市黄龙金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阜临路与颍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某某诉被告阜阳市黄龙金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黄龙金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亓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某某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黄龙金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亓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爱群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