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日开民一初字第1012号
原告:景连君。
委托代理人:白晓利,日照市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司彦庄,成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景连君与被告司彦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连君以其伤情仍需治疗为由,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连君以其伤情仍需继续治疗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连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连君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明
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
人民陪审员 李 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