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张金侠,农民。被告于卫冰,农民。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财险玉田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玉田县城内兴旺三期10号门市。负责人马立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伟忠,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玉田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路兴旺三期1号门市。负责人贾德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福艳,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侠与被告于卫冰、第三人大地财险玉田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保玉田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金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