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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0号

张佳贵与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扫杆坡村向北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扫杆坡村向南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扫杆坡村六角山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中垌镇坡头上平坡村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中垌镇坡头中间村经济合作社,张佳国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佳贵,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扫杆坡村向北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扫杆坡村向南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扫杆坡村六角山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中垌镇坡头上平坡村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中垌镇坡头中间村经济合作社,张佳国,张佳奎,张佳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张佳贵。委托代理人唐林光。被告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扫杆坡村向北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瑞伦,社长。被告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扫杆坡村向南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志英,社长。被告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扫杆坡村六角山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关福平,社长。被告化州市中垌镇坡头上平坡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汝青,社长。被告化州市中垌镇坡头中间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瑞通,社长。被告张佳国,男,汉族,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村委会人,住。被告张佳奎,男,汉族,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村委会,住。被告张佳通,男,汉族,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村委会,住。上列八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耀超,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张佳贵诉被告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扫杆坡村向北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扫杆坡村向南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中垌镇坡头扫杆坡村六角山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中垌镇坡头上平坡村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中垌镇坡头中间村经济合作社、张佳国、张佳通、张佳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佳贵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佳贵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为247元由原告张佳贵负担。

审 判 长  黎小燕

审 判 员  何洪强

代理

审判员  林 萍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