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滑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张芳,女,1991年1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银刚,男,1971年2月10日生。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号发展国际大厦**层。负责人高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芳诉被告王银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芳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3年4月1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芳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二、由被告王银刚赔偿原告张芳损失1万元,被告王银刚已支付原告张芳2.3万元,折抵后由原告张芳再退还被告王银刚1.3万元;
三、其他损失原告放弃,双方别无争执,该事故就此终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芳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卢大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路晶晶 微信公众号“”